广东一地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文:有顶棚的室外电单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主体
(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机构建设、经营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二、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要求
(一)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一区一策、能建尽建”的原则,根据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小区用地建设开发情况、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等)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
(二)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只需办理规划总平面方案的审核,增设的小区充电设施遮雨棚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占地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也不核减绿地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选址方案应按《民法典》要求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求业主意见同意后,组织建设单位应将规划总平面方案(需由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建成后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如不再使用,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状。
(三)小区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平面布置要求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粤消安办〔2022〕15 号)的要求,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 4--6 米;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他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配备手提式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确保室外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应遵循安全、实用、便捷、经济的基本要求,鼓励积极采用先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技术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室外场所的整体造型应美观大方并与小区环境、周边建筑风格以及城市品质提升工作相协调,设施所用建造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应以绿色环保材料为主。
(五)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应结合场地条件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充分利用小区内的零星、闲散和边角(边缘)用地,以见缝插针、多点布局的形式开展建设。如在小区可利用的场地资源确实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或者在不改变原有场地用途就没有场地资源可利用的情况下,根据“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原则,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条件的小区可以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在室外场地建设固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如小区无法达到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的,在已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且相关大多数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作为及时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保护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措施,可以暂时将小区室外场地建成临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为满足从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移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可以暂时在室外场地在不改变原有场地属性和不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情况下划定为临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用以应急,待固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完后再撤除。
如相关业主对场所选址有异议的,由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维护公共安全底线、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努力化解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如发生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被刻意阻挠和妨碍的行为,场所建设单位可在做好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报警处置。
三、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要求
(一)因室外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室内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 号)和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粤消安办〔2022〕15 号)的各项要求,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配备手提式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
(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禁止在建筑内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共用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停止使用的室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电动车禁停标识,但可以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起到缓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足的问题。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资金使用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或者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五、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
(一)制定整套建设方案。由组织建设单位制定整套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当包括停放充电场所规划总平面方案(需由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搭建雨棚(如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灭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工程建设资金估算、建设资金筹集和来源方式、充电(停放)收费标准及模式、运营商的运营方案(如涉及运营商)等。
(二)征求业主意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将整套建设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如已成立)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征求业主意见。征求业主意见可以采用集体讨论、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及人数占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其中同意建设的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都应占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和总业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
(三)规划审核。组织建设单位应将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求业主意见同意的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总平面方案(需由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四)实施建设。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总平面方案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无需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由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实施建设。
(五)验收及投入使用。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由组织建设单位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商(如有)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和移交管理。
(六)检查、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存在消防或建(构)筑物结构安全隐患,该停放充电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整改到位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六、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
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除了无需由设计单位出具停放充电场所规划总平面方案和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流程外,其它流程与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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