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4.17 问题:依据GB51309-2018第3.3.8.2条集中电源设置的位置要求,对于小面积公共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单独的配电间放置集中电源?
答:新建项目应设置单独的配电间放置集中电源;针对改造项目,设置配电间确有困难的,可将集中电源设于合适的房间内。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8.2.2条,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4.6条,13.7.11.1条,消防用电设备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但针对改造项目,建筑主体已成事实,增加配电间确有困难,故将集中电源设置于值班室等房间内也可满足要求。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13.7.4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13.7.11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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