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系统设置条件、位置
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简称民标)规定:
13.3.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端。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标准》(简称火规)规定: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强制性条款)
二、系统线路敷设及线缆选型
◎应按照GB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规定走弱电井(弱电架桥),以确保通信传输不受强电或射频信号干扰。
◎为保证通讯可靠性,监控器至传感器的信号线应按照GB50166中3.2.21要求采用ZR-RVS-2*1.5mm²双绞线,通讯距离不超过1000米。
◎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²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信号线不要求手拉手,与EI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一致。如现场信号线已按手拉手布设,EI-8500系统也可使用。
◎穿管、绝缘等要求见EI-JSJD-0-1《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等系统通用要求》。
三、系统施工注意事项及配置说明
为保证系统功能实现和正常运行,应严格按照“系统示意图”和“线路敷设及线缆选型”、GB50166等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如下:
1)监控器安装在消防控制室,主电源应取自消防电源AC220V/50HZ,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接地应牢固。线路等要求详见《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等系统通用要求》。
2)GB50166 3.3.21规定:“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持安全距离”:
3)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4)EI8500M监控器单回路可带载128只J-EI85xx系列传感器(通道数2-4个)。每台最多配置2块回路板(4个回路),可以带载4*128=512只传感器。
5)EI8500M监控器不能配接EI65XX系列传感器;EI6500M监控器同样也不能配接EI85XX系列传感器。两代产品是不兼容的。
6)EI85XX系列传感器可使用PGM8000/8001编码器设置地址,也可通过监控器在线设置地址,或在传感器上通过菜单设置地址,功能比EI65XX系列更完备。
四、常见故障显示类型解释
◎供电中断:表示该部位电压/电流传感器检测到供电中断。
◎总线短路:表示总线(回路型号线)有短路现象。
◎未编:表示有传感器没有进行编程,需要进入编程菜单进行编程。
◎类型故障:表示该地址传感器的编程类型与实际所接类型(型号)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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