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国内外的常见消防产品认证。
我国的消防产品认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于尚未实施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消防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美国、英国、欧盟等的消防产品认证,主要包括UL认证(美国)、FM认证(美国)、LPCB认证(英国)、VDS认证(德国)、CE认证(欧盟)等。
我国的消防产品认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加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参见专题:消防产品身份信息(A B签),查验方法、依据!
对于尚未实施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消防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分述如下: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1)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主要包括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和避难逃生产品(参见《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3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3C认证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3)产品交付和验收时,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示例:
(二)自愿性产品认证。
对部份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
(1)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模式与强制性产品类似,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目前的大部分消防产品均可以进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参见《消防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
(2)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产品交付和验收时,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示例:
(三)产品技术鉴定。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应取得产品认证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出厂、销售和使用。
(1)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实施依据为《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公消〔2012〕348号),基本模式为:文件资料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调查。
(2)实施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产品交付和验收时,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示例:
美国、英国、欧盟等的消防产品认证,主要包括UL认证(美国)、FM认证(美国)、LPCB认证(英国)、VDS认证(德国)、CE认证(欧盟)等。
分述如下:
(一)UL认证(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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