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编制工作。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 &nb...
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编制工作。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
4.1.1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依次按下列步骤进行:b)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及集贸市场、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的门诊楼和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或具有分拣、加工功能的劳动密集型物流仓库、易燃易爆场危险品场所等还应对照4.3~4.7中与该建筑或场所类型相对应的规定进行判定;c) 对于4.3~4.7规定的建筑或场所类型以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还应对照 4.8 的规定进行判定;d) 对照4.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4.1.2 发现存在第 4 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情形,应结合消防安全目标进行技术论证,并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判定。4.1.3 下列情形或对象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a)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引起的,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b) 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且不具备火灾风险的;各类建筑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c) 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d)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e)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被占用;f) 高层建筑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未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g) 高层建筑幕墙未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封堵措施;h) 高层建筑、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设施,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i)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A级;j) 高层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分隔措施均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k) 公共娱乐场所、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部房间或内部空间的装修、装饰不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且不符合规定的内部房间或内部空间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2;l) 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厂房、仓库的防火性能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低于其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m) 在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n) 多产权建筑、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明确统一管理单位;o) 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生产、仓储场所或储能电站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见附录A(下同)。公共娱乐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50%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b) 安全出口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c)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设施,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50%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b) 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外窗或消防救援口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c)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设施,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d)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4.5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重大火灾隐患的直接判定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 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b) 安全出口、避难间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c)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设施,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4.6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或具有分拣、加工功能的劳动密集型物流仓库重大火灾隐患的直接判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或具有分拣、加工功能的劳动密集型物流仓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b) 厂房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技术措施;c) 厂房、仓库的防火性能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低于其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d) 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等;e)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设施,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4.7 易燃易爆场危险品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直接判定易燃易爆场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b)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或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c)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d)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泄压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事故排风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泄压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事故排风设施失效;e)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f) 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g) 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除4.2~4.7的规定外,建筑或场所具有以下6种(含)以上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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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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