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按照建造年代时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2024-05-06)
“关于建立高层住宅消防设施更新政策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严把高层住宅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
我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的文件精神,从2019年7月1日起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的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严把新改扩建高层住宅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
二、高层住宅建筑应配置的消防设施
我委负责高层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管理工作,高层住宅按照建造年代时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为例,根据高层住宅建筑的不同高度,该规范规定应设置的消防设施情况详见附件。
三、既有高层住宅消防设施更新相关工作举措
针对代表建议中指出的本市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问题,我委将认真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相关推进工作。
(一)加强消防审验业务指导。目前,全市16个区的建设管理部门都已经成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门的科室并有专人从事此项工作,他们比较熟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高层住宅开展消防设施改造、维修时,对于适用的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同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23年11月经征集和筛选重新组建了消防审验专家库,包括217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和79名消防验收专家。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维修或改造中,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属地建设管理部门聘请本市消防审验专家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
(二)严格工程消防审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本市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改造项目,确需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依照《消防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并按照住建部58号令的规定:高度超过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对于高度小于54米的高层住宅,纳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三)简化消防设备维修程序。我委将利用业务培训、工作提示等手段,要求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认真梳理高层住宅消防维修项目,对于高层住宅存在消防水带、水枪等设备缺失,消防水泵故障,消防管道损坏等问题的,在采取消防设施和设备重新配备、更新、维修工作中,其原来的消防设计参数(如水泵扬程、流量、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等不发生变化或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经评估后无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重新开展消防设计的维修项目,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减少审批流程和环节。
(四)支持出台相关工作标准。我委积极配合本市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地方标准。
(五)有关工作建议。一是按照高层住宅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设置了功能不同的消防设施,建议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二是建议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纳入日常检测维保管理。根据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情况,及时制定消防设施的维修或改造方案。对于纳入维修的高层住宅项目消防设施修复后,可以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第三方单位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相关检测报告上传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附件:既有高层住宅建筑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应设置的消防设施
既有高层住宅建筑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应设置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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