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措施,按照《关于移交消防设计审查责任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建设工程验收》,原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消防工作,其设计审查、验收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 转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职责(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2、 移交时间
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前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但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填写并出具法律文件。对4月1日前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需要重新向消防机构申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能否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受理并出具法律文书;建设单位未完成整改或者验收仍不合格的,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并按照规定承担。
在职责移交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对消防监督管理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向消防服务窗口反映。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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