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间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址要求:
钢瓶间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高层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2、建筑要求: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时,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
(2)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分隔。
(3)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
(4)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
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3、通风与防火:
(1)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²。
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m以下。
(2)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3)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4、安全设施:
(1)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
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2)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3)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4)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
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间的安全性,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间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规范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7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0.4的规定。
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0.3条第1~5款的规定;
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0.4的规定;
3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³时,宜采用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4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或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采用防爆型;
5 独立瓶组间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合表7.0.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7.0.4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钢瓶总容积应按配置钢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7.0.4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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