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共建筑的避难层是否也可以用作其他功能?
回答:
原则上,当避难层的避难区和设备用房的面积较小时,可将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其他功能,但应采用不开设任何洞口的防火墙分隔,避难区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参见【图示】。在实际应用中,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应于住宅建筑,说明如下:
(1)当避难层的局部区域用作其他功能时,其他功能部分仍应满足安全疏散、应急救援和避难要求,也就是说,【图示】中的其他区域应设置消防电梯、疏散楼梯等,这种需求较难操作,主要适应于住宅建筑的跃层空间。当【图示】中的其他区域作为住宅建筑的跃层空间时,消防电梯、疏散楼梯等只需到达跃层户型的首层,可满足相关要求。
(2)而且,公共的避难人数较多,设备用房面积较大,通常没有更多的面积列为其他功能。
(3)详细解读可参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第7.1.5条要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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